菜头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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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推荐)再论村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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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29 06:02:3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

  
(推荐)再论村官  
村官到底是个多大的官?这官儿弹性好得出奇,说大便大,说小便小。跟孙大圣的金箍棒似的。小,可以藏到耳朵眼里,就像一根绣花针,大,可以一柱擎天,顶天立地。
这村官,说它小,小得不入流。前不久,有位村民到法院状告村委会,法院研究后予以驳回。法院说,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机构,不是国家行政机构,不属于《行政诉讼法》的管辖范围,故不具备被告资格,不予受理。自然,作为不具备被告资格的村委会的法人代表的村长,也同样不具备被告资格。
从这个意义上说,村长是不怕当贪污犯的,他根本不够当贪污犯的主体资格。因为 村长压根儿就不是“国家工作人员”,不是公务员。
村委会不但管行政,还管生产经营。事无巨细,全管。连两口子拌嘴,女人生不生娃都管。吃喝拉撒睡,村上的事,村民的事,没他管不着的。管立法,管司法,管执法,管立案,管判案,管执行,管调解,管公证,管得没边没际,跟如来佛的手掌似的。他做错做对都是对,别说《行政诉讼法》,连《行政许可法》对它都八竿子打不着。
它不但管人,还管地。
中国的土地制度为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,于是便实际上成为村委会所有,于是,便进一步演变为村长所有。不仅村上的土地,连所有的村办企业,都为村长所当然管辖。于是,村长便成为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。这话怎么听着这么耳熟?对了,皇上才这么霸气。
这权限想来想去,怎么看怎么像非洲的酋长呢。
村长与酋长的惟一区别,大概就在在理论上不能世袭上了,可也不尽然,你去查查那些被称作“中国第一村”的村子,都成了家族式企业,村长的位子,村委会的职务都已世袭了。
难怪1999年克林顿访华,有人在网上发帖子,说:克林顿你别在美国当总统了,一个莱温斯基弄得你斯文扫地,颜面丢光,总统的位子都晃晃荡荡,你到中国来当个村长吧。
问题出在哪里?
说了中国农村村委会制度和村长制度的那么多弊端,那么,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?
问题的根子出在我国农村“独一无二”的土地所有制上,出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上。根据《宪法》规定,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,一是国家所有,二是农民集体所有。
村长这个官儿之所以大到如此程度,是因为农村行政机构设置上的政企合一。而我国城市的“政企合一”,已在改革开放的进程得到了近乎彻底的剥离,可农村还依然故我。
“政企合一”的问题不仅导致官员的权力大得无边无际,成为个人权力及在权力基础上的个人私欲极度的膨胀,导致权力失控,形成腐败的病灶,还导致社会结构的畸形,并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阻障。
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弊端,出在“集体所有”本身就是一个定义含糊的词。集体所有到底归谁所有?谁都是,又谁都不是。而财产权的所指,必须是清清楚楚的。稍一含混,便会生出许多事来。
对土地的“集体所有”,就是“农民”,即“土地承包人”所有,可实际上的情况却是村委会所有。土地到底归谁有,理论与现实是两张皮。而且胳膊扭不过大腿。
‘农民集体所有制’这个词本身就是模糊的,到底哪些人是农民,多大范围,哪个农民有多大权利,不知道。结果这个权利就被村民委员会、镇政府他们当上所有者了,但是法律规定,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经营管理者不是所有者。

村委会制度与征地黑幕
中国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制度的弊端,还集中地表现在征地问题上。
中国农村最大的腐败来自征地,中国农村最黑的黑幕莫过于征地黑幕,中国农村最高的机密莫过于征地的地价,中国农村乡政府和村委会最能鱼肉农民的劫掠手段,莫过于低价征地。
每次低价征地,都有一大批一夜暴富者,成为百万、千万、亿万富豪,而每次低价征地都会使成千上万的农民一贫如洗。 我们将这称作“征地致贫”。
低价征地对于中国农民,是比泥石流、地震、大旱大涝更可怕的灾难,所有的自然灾害都只能抢走他们一季的收成,可低价征地能永远地让他们一无所有。人祸比天灾更可怕。
在我国农村任何一个村子,最大的事莫过于征地。
农民们弄不懂什么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,土地流转与买卖土地有什么区别,那些概念只对玩弄概念的读书人有用,对于老实巴交的、面对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们来说,所有权与使用权没有什么区别,土地流转与买卖土地原本就是一回事。
在我国农村任何一个村子,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最大的事,莫过于卖地。每到此时,乡村两级政府就会与农民们关系突然紧张起来,不仅深沟高垒,甚至兵戎相见,而一亩地究竟卖了多少钱?会成为只有村长一个人知道的超级机密。这样的机密是要带进棺材,埋入坟墓的。
农民们永远不会知道一亩地究竟卖了多少钱。镇里拿走了多少,村上又拿走了多少,更不可能知道,干部们又私吞了多少。在这个时候,农民们只被告知,土地是集体的,也就是村、镇政府的。
低价征地使本来就最贫穷的农民阶层更加贫穷,可就是低价征地的征地款,还在被层层盘剥,层层克扣,到农民手里还能剩下几多?

由《大地》 (2004年 第二十期)摘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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